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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354号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民初1354号

原告:潘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陈家村陈家屯***号。

被告:张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陈家村陈家屯***号。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苗长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某,现年14岁。2016年7月1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及其他证实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基础还可以。

原告称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故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