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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2550号

李彦辉与韩青其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金执字第02550号韩青其:你与李彦辉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辉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韩青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