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907号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304-6。法定代表人郑师明,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梅、周晓源,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文九,男,1969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