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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809号

张玉莲与兰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莲,兰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809号

原告:张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丽,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东平。

原告张玉莲与被告兰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原告于同年8月3日、8月7日、8月13日、8月25日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160万元,被告于同年8月25日、9月2日、9月6日、9月12日分别补写了四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仅支付了每月的利息,但没有按期归还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兰东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已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兰东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张玉莲。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玉莲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蒙鹏燕

人民陪审员  田 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