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科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524执4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