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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208号

汪紫轩、孙广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紫轩,孙广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208号申请人汪紫轩(曾用名:汪彬),女,汉族,1982年3月12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孙广琳,男,汉族,1965年1月18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紫轩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紫轩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广琳所有的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7号公安局宿舍南院1号楼东4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证号:房改字第××号)。并由以其位于古槐辖区梦园南组团1号楼东二单元一层西户房产一套(证号:济房权证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汪紫轩位于古槐辖区梦园南组团1号楼东二单元一层西户房产一套(证号:济房权证济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孙广琳所有的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7号公安局宿舍南院1号楼东4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证号:房改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