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08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石修烈,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颖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颖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