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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195号

赵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195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原告已预交2550元,本院退付原告127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