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195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原告已预交2550元,本院退付原告127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