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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425号

天津尊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尊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尊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尊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尊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