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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624号

许水来与杨密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水来,杨密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624号

原告:许水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飞,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密枝,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水来与被告杨密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水来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水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许水来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