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王家宁,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康宁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王二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盐务管理局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盐政罚(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40吨。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康宁肠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从江苏私购肠衣盐40吨用于肠衣加工,该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盐务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怀)盐政罚(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盐政罚(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40吨。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