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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1808号

廖朋飞与廖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廖朋飞,廖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808号原告廖朋飞,农民。被告廖海英,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原告廖朋飞与被告廖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廖朋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朋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朋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朋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