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808号原告廖朋飞,农民。被告廖海英,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原告廖朋飞与被告廖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廖朋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朋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朋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朋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