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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394号

申请人谢飞与被申请人谢秋莲、曹文兵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飞,谢秋莲,曹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394号申请人谢飞,男。被申请人谢秋莲,女。被申请人曹文兵,男。申请人谢飞与被申请人谢秋莲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谢飞为保证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曹文兵名下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湘L1H0**,保全金额为69600元。案外人彭建红自愿用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城关字第010193**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文兵名下车牌号为湘L1H0**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696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彭建红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城关字第010193**号”房产,查封价值为69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谢飞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 鸿

审判员 许译匀

审判员 张 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