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2民初3971号

李雨航诉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三十五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雨航,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971号

原告:李雨航,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0429161X,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名甲村2组572号。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三十五中店)。

负责人:郭喜声。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329甲网点4号5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航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三十五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雨航承担。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