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971号
原告:李雨航,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0429161X,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名甲村2组572号。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三十五中店)。
负责人:郭喜声。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329甲网点4号5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航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东山佳泰乐超市(三十五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雨航承担。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