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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465号

韩卫亮与余郑军、朱小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卫亮,余郑军,朱小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465号

原告:韩卫亮。

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郑军。

被告:朱小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韩卫亮诉被告余郑军、朱小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卫亮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郑军、朱小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韩卫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卫亮负担。(免交)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