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573号原告君衡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A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5400166374。法定代表人薛衡山,系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代理人赵晨,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鹿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125511。本院在审理原告君衡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鹿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君衡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君衡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君衡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