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旭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210-2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397240-8。法定代表人胡保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德旭,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2921-8。法定代表人吕德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8号2单元102户。组织机构代码:76360179-5。法定代表人徐瑞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十益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路4号402户。组织机构代码:74035683-8。法定代表人蔡金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徐瑞贞,女,193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旭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德旭、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十益德商贸有限公司、李文、徐瑞贞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振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