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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初107号

李爱民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初107号原告李爱民,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李家村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44号。法定代表人宋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振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命令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撤销被诉的济城执历城限拆字(2016)第6004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诗和

审 判 员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