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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169号

许某、胡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阿财),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小学文化,住英德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绰号:阿雪),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高中文化,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胡某去到英德市大湾镇大湾社区邮政街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63元)盗走。破案后,已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1。2、2016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胡某去到英德市浛洸镇浛洸医院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医院停车坪的一辆车牌号为粤R×××××的宝岛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45元)盗走销售给他人。3、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英德市和平北路原金都酒店旁的房间内多次容留胡某2香、欧某1、刘某1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摩托车、铁钎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登记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摩托车发票等,证人罗某2、欧某1、胡某1、刘某1、谢某1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许某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许某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许某、胡某违法所得的粤R×××××的宝岛牌二轮摩托车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李建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秀添

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

人民陪审员  张木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