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428号原告陈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身份证号XX。被告罗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承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