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O4刑更1807号

张奋超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O4刑更1807号罪犯张奋超,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发现余漏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抗(2013)1号提出抗诉,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常刑抗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奋超的刑期予以纠正,应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2014年9月15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张奋超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的情况予以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奋超在服刑期间的���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奋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奋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