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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077号

水法军、水法河等与李太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水法军,水法河,水法民,水海民,李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河,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民,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海民,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平,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水法军、水法河、水法民、水海民因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水法军、水法河、水法民、水海民。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赵国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