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河,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法民,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海民,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平,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水法军、水法河、水法民、水海民因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水法军、水法河、水法民、水海民。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赵国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