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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527号

富阳雅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阳雅各纸制品有限公司,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27号申请执行人富阳雅各纸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5425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5554259-5)在省农信社的201000099563457#1的存款人民币33593.6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