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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乔鹏与被执行人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鹏,岳玉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男。被执行人岳玉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鹏与被执行人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岳玉龙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岳玉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鹏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