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男。被执行人岳玉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鹏与被执行人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岳玉龙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岳玉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鹏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