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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250号

李文铭与曾宏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铭,曾宏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铭,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宏煜,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李文铭与被执行人曾宏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曾宏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曾宏煜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曾宏煜是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标的5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2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陈炳煌

审 判 员  张树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林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