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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15号

朱海林与文艳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海林,文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林,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执行人文艳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申请执行人朱海林与被执行人文艳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干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艳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定金2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文艳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标的2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干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谢芳林

审判员  陈桂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旷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