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443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雪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显斌,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申请人何红,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苏显斌、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