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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7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阮照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阮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委托代理人袁伟、赵龙生(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照海,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诉被告阮照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的撤诉。

审 判 长  崔全琪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韦英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