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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020号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2020号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欢,职员。

被告:范志刚,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孙雪莲,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系范志刚之妻)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业公司)与被告范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欢,被告范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雪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州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志刚给付物业服务费2424.38元,滞纳金1327.35元;2.诉讼费及诉讼材料费200元由范志刚承担。事实和理由:范志刚居住在华园小区,该小区物业由神州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范志刚2014年-2015年无理拒交物业费,给神州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神州物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神州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虽多次催要,但范志刚仍拒交,故神州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范志刚辩称:不同意神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范志刚2013年入住该小区,交了2013年的物业费,2014年的物业费没交,因为我家房屋墙体霉变,导致屋里霉味较大,没法住。范志刚和物业说,物业不管,说物业只负责小区卫生,让我们找开发商,范志刚说找不开发商,神州物业公司说让我们起诉开发商,他们不管。2.签订物业合同时该小区应为封闭小区,但我们小区在晚10点钟左右就把大门打开了,随意进出。3.2013年范志刚入住时物业让其安可视门铃,范志刚交了600元,但用了二个月就不能用了。2015年物业公司又给我们重新安装可视门铃,但还是不好使。4.范志刚不清楚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哪,业主委员会是谁选举的,都有谁,范志刚都不清楚。5.物业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都是神州物业公司。

本院认为:范志刚与神州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神州物业公司与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在神州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范志刚应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故神州物业公司要求范志刚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神州物业公司自愿放弃滞纳金及诉讼材料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范志刚提交了一组照片证明其房屋墙体发霉,屋里无法住人,可视门铃看不清,但并不能免去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范志刚认为神州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其可要求神州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亦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等途径主张业主权利,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范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424.38元(126.27平方米×0.8元×24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志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