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693号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693号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