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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693号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693号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