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恢618号申请执行人崔重云,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智勇,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远东压力容器厂。法定代表人周慧涛。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伟,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董靖,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崔重云与李智勇、张晓、北京市远东压力容器厂、杨建军、张伟、董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43912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003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重云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区×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套。该房产设定抵押权人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复兴路分公司。经委托摇号产生的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9.05万元。评估报告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及抵押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淘宝网平台拍卖查封房产,竞买人王碧莹(身份证号为:×××)以人民币827.05万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董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区×号楼×单元××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董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区×号楼×单元××号房产抵押权人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复兴路分公司的抵押登记;
三、登记于被执行人董靖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碧莹(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川
代理
审判员 梁 博助理
审判员 靳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