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
法定代表人:朱建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进化,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云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葛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