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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4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吴金谱、秦丹丹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吴金谱,秦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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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4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被告吴金谱。被告秦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吴金谱、秦丹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金谱、秦丹丹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金谱、秦丹丹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正康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向 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莊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