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4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中的购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网络购物订单显示,涉案产品是以邮递的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238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