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正,董事长。被执行人哈斯,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王秋梅,女,197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梅,女,1973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董事长,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哈斯、王秋梅、王梅、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以其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泽片区准格尔西路北侧A地块内凯旋门饭店2662.8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准旗房权证薛家湾镇字第2008032**号)为本案案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他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4120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泽片区准格尔西路北侧A地块内凯旋门饭店2662.8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准旗房权证薛家湾镇字第20080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二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郝云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