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张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张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代理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l2月7日21时许,被害人吴甲、杨某等人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繁兴路XXX号,因琐事与被告人邢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执,后被告人邢某某、张乙伙同同案人冯某某、叶某某、黄某、周某某、张某(均已判刑)持橡皮棍对被害人吴甲、杨某等人实施多次殴打,致被害人吴甲、杨某受伤。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吴甲因外伤致左胸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邢某某带同案人冯某某、叶某某、黄某、周某某、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邢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邢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张乙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张乙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甲、杨某的陈述,证人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乙与他人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张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陆萍花
人民陪审员 马子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