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12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50幢M9、M10。
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荣,现在宜兴监狱服刑。
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建荣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典当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3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全国统一当票》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人民币50万元,典当期限届满,被告经催告仍未能按约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庄建荣本身行为涉嫌犯罪,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张公(经)立字[2016]50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庄建荣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青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