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2612号之二

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与庄建荣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庄建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12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50幢M9、M10。

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荣,现在宜兴监狱服刑。

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建荣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典当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3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全国统一当票》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人民币50万元,典当期限届满,被告经催告仍未能按约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庄建荣本身行为涉嫌犯罪,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张公(经)立字[2016]50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庄建荣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青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