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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331号

王以平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以平,张家勋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家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以平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勋因负债较多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