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家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以平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勋因负债较多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