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旗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卢金明,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楼笑阳,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张旗锋申请执行卢金明、楼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旗锋于2016年0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戚陈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