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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特字第20号

王明瑶要求宣告卢为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王明瑶,卢为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特字第20号

申请人:王明瑶,女,汉族,1938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彭方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为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王明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卢为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明瑶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卢为萍于1999年8月9日晚走失,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2011年5月7日,王明瑶已向所属的白沙湾派出所报案,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十五年,且宣告其死亡的第一、二顺序的申请人均已死亡,故其婆婆王明瑶作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卢为萍死亡。经审,卢为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王明瑶与被申请人卢为萍之间系婆媳关系。1983年5月25日,卢为萍与唐祖贵(系王明瑶之子)登记结婚,1984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名唐卫东。1999年8月份左右,卢为萍离家出走,之后家人多方寻找无果。2006年5月30日,卢为萍的丈夫唐祖贵死亡;2006年8月2日,卢为萍的母亲丁芳贵死亡;2007年9月12日卢为萍的儿子唐卫东死亡;2013年1月15日,卢为萍的父亲卢柏鑫死亡;2015年4月7日,卢为萍的同父同母的弟弟卢为虎死亡。2011年5月7日,王明瑶向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沙湾派出所报警,称卢为萍于1999年8月9日晚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2016年7月29日,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沙湾派出所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所截止到2016年7月29日期间暂未发现卢为萍的任何踪迹和相关线索。另查明:1、2015年7月17日,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司退休职工卢柏鑫,2013年1月15日去世,曾经有一子一女在我司工作过,儿子卢为虎、女儿卢为萍”。2、2015年7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广厦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社区居民卢柏鑫,该居民自2003年2月21日迁入我社区后据居民反映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卢为虎、女儿卢为萍。”3、2015年5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街道马鞍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唐祖贵于2006年5月30日病故,与王明瑶系母子关系”。4、2015年6月25日,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经查阅,未发现唐卫东有结婚或离婚登记情况”。王明瑶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卢为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卢为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卢为萍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为萍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年已达四年以上。本院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王明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卢为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卢为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冰涛

审 判 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江仁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