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636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食品交易中心名优城1层094号。经营者姜冠颖,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6号1栋9单元304室。被告刘铁军,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王莹,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与刘铁军、王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颖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孙福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福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