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兴中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星路596号金阳卫星花园小区C栋3单元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岳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清业,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兴中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清业行存款9303.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清业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