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字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万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南侧新村路东侧1幢2-105室。法定代表人张美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亚方花园黄河南路商铺南5号。法定代表人韩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雷。上诉人泗洪县万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原审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6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上诉人万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被上诉人润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青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宝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洪县万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泗洪县万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刘路路
代理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