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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463号

李俊与鲁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俊,鲁俊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463号

原告:李俊。

委托代理人:廖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鲁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