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463号
原告:李俊。
委托代理人:廖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鲁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