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24号
原告:卢宝江,男,1966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和望江路交叉口创智广场6幢A座2313号。
法定代理人:许晓侠,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的皖11**民初19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账户内的土地平整款46876元的冻结。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