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725号
原告:南昌海洋世界科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984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60100744279323Y。
法定代表人:黄炳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君,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燕红,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海洋世界科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海洋世界科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庭外已和解,争议事宜已经解决完毕,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海洋世界科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海洋世界科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龚爱根
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
人民陪审员 夏 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