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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303号

王世逸与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世逸,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303号原告王世逸,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1-7号。法定代表人陈树坤。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逸诉被告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核实,现用人单位被告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8号7-4,劳动者王世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述地址。因此,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余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