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77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2137P),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露露,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俊霞。被告祝忠波。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甲64号七楼。法定代表人刘祖延。被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苗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宫俊霞、祝忠波、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2万元,冻结或查封被告所有的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