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1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良策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