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闻某,女,汉族,农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闻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