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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980号

王某与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闻某,女,汉族,农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闻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昆